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將往復式柴油發電機由發動機及其所裝零部件和輔助設備引起的火災危險降至最低程度所需的要求。必要時,還可對具體用途的發動機提出專門要求。
本標準所提要求并非旨在使發動機能在著火時或著火后繼續進行運轉。
本標準適用于陸用、鐵路牽引和船用往復式柴油發電機,但不包括驅動農業拖拉機、道路車輛、筑路機械和土方機械及航空用發動機。
本標準亦可適用于驅動工業卡車和小型船舶用發動機,以及尚無合適防火標準的其他用途的往復式內燃機。
除上述用途的發動機以外,本標準還可用作發動機應用標準的基礎。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時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ISO 7840:1994 小型船舶 耐火燃料軟管
ISO 8846:1990 小型船舶 電氣設備 周圍易燃氣體的著火防護
ISO 10088:1992 小型船舶 固定安裝的燃料系統和固定的燃料箱
IEC 79·0:1983 防爆電氣設備 第0部分:一般要求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耐火性: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在規定的一段時間內,零部件或總成為滿足耐火穩定性、耐火完整性和(或)其他所需耐火特性而具有的性質(見7.1)。
4 其他規定和要求
4.1 對必須符合船級社規范的船舶和海上設施用發動機應遵守船級社的附加要求。客戶在訂貨前應聲明該船級社。
對不定級發動機,這些附加要求在所有情況下均應由制造廠與客戶共同商定。
4.2 如需滿足其他有關當局(例如檢測和(或)立法機構)規定的特殊要求,客戶在訂貨前應聲明該主管部門。
任何進一步的附加要求須經制造廠與客戶共同商定。
5 總則
本標準為達到必要的安全要求和促進發動機制造廠與客戶間相互溝通和理解提供一種手段。本標準的應用須經制造廠和客戶共同商定。
防火措施因發動機類型和用途的不同會有很大差異。因此,既無必要也不要求每種發動機都要采用所有這些措施。
為此,根據本標準交貨的發動機應至少符合本標準的基本防火等級(見第6章)。在這種情況下,該發動機的防火標志為:
防火GB 4556(英文標志為:Fire protection ISO 6826)
如對某種特定用途,為了提供必不可少的安全需求而需采用一些附加要求時(即第7章規定的特殊要求),則可在“GB 4556”后添加適當的特征代號來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發動機將采用所有基本防火等級措施和所選特征代號規定的附加防護措施。
根據特征代號A、B等選擇的特殊要求應經制造廠與客戶共同商定。為此表A1中給出格式擬用作特殊要求溝通表。表A2為特殊要求參照條款表。
示例:
如對某一特定用途的發動機,需符合基本防火等級和根據本標準選用的若干特殊要求(特征代號C.K和P)其防火標志為:
防火GB 4556-C-K-P(英文標志為:Fire protection IOS 6826-C-K-P)
特征代號,例如C-K-P應按英文字母順序表示。
6 發動基本防火等級
為符合基本防火等級特征所需采用的方法和設計細節由發動機制造廠負責。
6.1 使用說明
制造廠應提供發動機安裝(如要)、操作和維護保養說明書。該說明書應包括為保持發動機以及易燃液體系統完整性、基本防火等級特征和所需特殊要求的檢驗規程。應特別注意檢查軟管和管道連接件不致因受熱、振動而損壞。
汽油和氣體發動機應在通風良好的場所工作,以避免萬一燃料滲漏時引起爆炸。
6.2 發動機燃料加注規定
發動機在加注易燃液體時,應按使用說明書所述規程,不得使易燃液體與高溫表面、電氣元器件或旋轉零件相接觸。
6.3 排泄閥和截止閥
排泄閥和截止閥附件應安裝在易于操作和維修的位置。
7 發動機的特殊要求
7.1 耐火性
7.1.1 30 min耐火性試驗(特征代號:A)
所有裝有易燃液體的零部件應能暴露在火焰中而不滲漏。撓性管和軟管應在最大使用壓力下進行80℃±5℃的輸水試驗,檢查其能否暴露在800℃±50℃的火焰中,歷時30min而不滲漏。
7.1.2 2.5min耐火性試驗(特征代號:B)
所有裝有易燃液體的零部件應能暴露在自由燃燒燃料的火焰中歷時2.5min而不滲漏。典型試驗規程見ISO 7840和ISO 10088。
7.2 電氣元器件的防護(特征代號:C)
設計火花點燃式發動機的電氣元器件,應使其在運行時不致點燃周圍的易燃氣體。試驗規程和要求參見ISO 8846。元器件在經受火焰和爆炸后應能繼續使用,見IEC 79-0。
7.3 燃液體管道
7.3.1 管道設計和安裝(特征代號:D)
管道的設計或安裝應防止泄漏的易燃液體滴落或噴濺到高溫表面、旋轉零件和電氣元器件上或進q入壓燃式發動機的進氣系統內。
示例:
1 燃料和潤滑油管道,特別是管接頭均應遠離高溫表面、電氣元器件或進氣口。
2 特別應對諸如壓力信號傳輸用小管采取屏蔽或加固的方法進行局部防護。
3 安置在裝有易燃液體的管道或零部件上的排泄閥應采用適當的方法加以鎖緊,以防止意外開啟。
可拆式管件數量應根據需要盡量保持最少。
7.3.2 管件(特征代號:E)
7.4 高壓燃料系統的防護(特征代號:F)
高壓燃料噴射管路的設置和(或)防護應使滲漏不致接觸到高溫表面、旋轉零件、電氣元器件和進氣系統。應提供滲漏測排泄的方法。
7.5 液壓系統的防護(特征代號:G)
7.6 排泄閥(特征代號:H)
裝有易燃液體的各系統的排泄閥均應人工開啟,其位置應能將易燃液體排除,而不致使其接觸到高溫表面、旋轉零件、電氣元器件和進氣系統。
7.7 易燃液體濾清器
7.7.1 濾清器的設置(特征代號:J)
易燃液體濾清器的設置和(或)防護,應使其在滲漏情況下,不致使易燃液體接觸到高溫表面、旋轉零件、電氣元器件和進氣系統。
7.7.2 濾清器滴油盤(特征代號:K)
設置濾清器時應裝有滴油盤和(或)流槽,以便將使用時溢出的易燃液體引離溫表面、旋轉零件、電氣元器件和進氣系統。
7.8 高溫表面(特征代號:L)
7.8.1 發動機排氣系統和所有其他零部件均應予以冷卻和(或)隔熱,以使外表面的溫度不致使滲漏的易燃液體達到點燃的程度(自燃溫度)。
自燃溫度舉例:
柴油:220℃;
潤滑油:380℃;
液壓油:380℃;
汽油:260℃(在22℃時汽化)。
7.8.2 隔熱材料應不可燃燒,并應采用適當方法,諸如用薄金屬板、硬質護板或其他不滲透的材料加以保護,以防止易燃液體侵人。
7.9 發動機的排氣防護(特征代號:M)
發動機排氣系統應裝有火星熄滅器或采用經適當設計可起火星熄滅器作用的其他裝置。
注:渦輪增壓器可看作是一種火星熄滅器。
7.10 進氣系統火焰控制
7.10.1 進氣系統防火(特征代號:N)
發動機進氣系統應設計或裝有阻火器,以確保進氣系統內部的著火或爆炸不致擴散到發動機周圍
7.10.2 進氣系統著火報警(特征代號:P)
火花點燃式和二沖程筒形活塞壓燃式發動機,其進氣系統應裝有進氣系統著火報警裝置。
7.10.3 進氣系統排泄裝置(特征代號:Q)
二沖程十字頭發動機應裝有在進氣系統產生易燃混合物時,能將易燃液體排出的裝置。
7.11 曲軸箱火焰控制
7.11.1 曲軸箱呼吸器火焰控制(特征代號:R)
曲軸箱呼吸器應設計或裝有阻火器,以確保曲軸箱著火或爆炸時不致擴散到發動機周圍的大氣中。
7.11.2 曲軸箱防爆閥火焰控制(特征代號:S)
許多大型發動機均裝有曲軸箱防爆閥,以減少在曲軸箱爆炸時可能引起的損壞。
當必須降低由曲軸箱爆炸引起的著火危險時,應裝有阻火器。
注:對一些在運行中需要工作人員靠近機身進行維護保養作業的發動機,通常規定要安裝這種防爆閥。
7.12 示功閥火焰控制(特征代號:T)
設計氣缸蓋示功閥時,應避免在其開啟時有火焰噴出。
7.13 利用空氣直接進人氣缸起動發動機的撓性連接件(特征代號:U)
長期處于起動空氣壓力下的管路撓性連接件(波紋管、撓性軟管)應能經受內部的爆炸。
附 錄 A
(提示的附錄)
特殊要求溝通表格式
表 A1 發動機規定用途的防護特征
發動機用途 |
特征代號 |
|||
A |
B |
C |
…… |
|
|
|
|
|
|
表 A2 特殊要求的特征代號和參照條款表
特征代號 |
特殊要求 |
條款號 |
A B C — D E F G H — J K L M — N P Q — R S T U |
30 min 耐火性試驗 2.5 min 耐火性試驗 電氣元器件的防護 易燃液體管道 管道設計和安裝 管件 高壓燃料系統防護 高壓液壓系統防護 排泄閥 易燃液體濾清器 濾清器的設置 濾清器滴油盤 高溫表面 發動機排氣防護 進氣系統火焰控制 進氣系統防火 進氣系統著火報警 進氣系統排泄裝置 曲軸箱火焰控制 曲軸箱呼吸器火焰控制 曲軸箱防爆閥火焰控制 示功閥火焰控制 利用空氣直接進入氣缸起動發動機的撓性連接件 |
7.1.1 7.1.2 7.2 7.3 7.3.1 7.3.2 7.4 7.5 7.6 7.7 7.7.1 7.7.2 7.8 7.9 7.10 7.10.1 7.10.2 7.10.3 7.11 7.11.1 7.11.2 7.12 7.13 |
附 錄 B
(提示的附錄)
參考文獻
[1] ISO 3261: 著火試驗 詞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