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現批準《聲環境質量標準》為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并由環保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
●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 — 2008)
按有關法律規定,以上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以上標準自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
以上標準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標準內容可在環境保護部網址(bz.mep.gov.cn)查詢。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 3096—93)、《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測量方法》(GB/T 14623—93)廢止。
特此公告。
●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防治噪聲污染,保障城鄉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聲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 3096—93)、《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測量方法》(GB/T 14623—93)的修訂,與原標準相比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擴大了標準適用區域,將鄉村地區納入標準適用范圍;
——將環境質量標準與測量方法標準合并為一項標準;
——明確了交通干線的定義,對交通干線兩側4類區環境噪聲限值作了調整;
——提出了聲環境功能區監測和噪聲敏感建筑物監測的要求。
本標準于1982年首次發布,1993年第一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GB 3096—93和GB/T 14623—93廢止。
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附錄B、附錄C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北京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廣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08年7月30日批準。
本標準自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 聲環境質量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五類環境功能區的環境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聲環境質量評價與管理。
機場周圍區域受飛機通過(起飛、降落、低空飛越)噪聲的影響,不適用于本標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785 聲級計電、聲性能及測試方法
GB/T 15173 聲校準器
GB/T 15190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適用區劃分技術規范
GB/T 17181 積分評價聲級計
GB/T 50280 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
JTG B01 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A聲級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計權網絡測得的聲壓級,用LA表示,單位dB(A)。
3.2
等效連續A聲級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簡稱為等效聲級,指在規定測量時間T內A聲級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表示,(簡寫為Leq), 單位dB(A)。除特別指明外,本標準中噪聲值皆為等效聲級。
根據定義,等效聲級表示為:
式中:LA——t時刻的瞬時A聲級;
T——規定的測量時間段。
3.3
晝間等效聲級 day-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夜間等效聲級night-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
在晝間時段內測得的等效聲級A聲級稱為晝間等效聲級。用Ld表示,單位dB(A)。
在夜間時段內測得的等效聲級A聲級稱為夜間等效聲級。用Ln表示,單位dB(A)。
3.4
晝間 day-time、夜間 night-time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晝間”是指6:00至22:00的時段,“夜間”是指22:00至次日6:00的時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慮時差、作息習慣差異等)而對晝間、夜間的劃分另有規定的,應按其規定執行。
3.5
最大聲級 maximum sound level
在規定測量時間內對頻發或偶發噪聲事件測得的A聲級最大值,用Lmax表示,單位dB(A)。
3.6
累積百分聲級 percentile sound level
用于評價測量時間段內噪聲強度時間統計分布特征的指標,指占測量時間段一定比例的累積時間內A聲級的最小值,用LN表示,單位為dB(A)。最常用的是L10、L50和L90,其含義如下:
L10——在測量時間內有10%的時間A聲級超過的值,相當于噪聲的平均峰值。
L50——在測量時間內有50%的時間A聲級超過的值,相當于噪聲的平均中值。
L90——在測量時間內有90%的時間A聲級超過的值,相當于噪聲的平均本底值。
如果數據采集是按等間隔時間進行的,用LN也表示有N%的數據超過的噪聲級。
3.7
城市 city、城市規劃區 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和鎮。
由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為城市規劃區。
3.8
鄉村 rural area
鄉村是指除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其他地區,如村莊、集鎮等。
村莊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集鎮是指鄉、民族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由集市發展而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3.9
交通干線 traffic artery
指鐵路(鐵路專用線除外)、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地面段)、內河航道。應根據鐵路、交通、城市等規劃確定。以上交通干線類型的定義參見附錄A。
3.10
噪聲敏感建筑物 noise-sensitive buildings
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3.11
突發噪聲 burst noise
指突然發生、持續時間較短,強度較高的噪聲。如鍋爐排氣、工程爆破等產生的較高噪聲。
4. 聲環境功能區分類
按區域的使用功能特點和環境質量要求,聲環境功能區分為以下五種類型:
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3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4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干線兩側一定區域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類為鐵路干線兩側區域。
5. 環境噪聲限值
5.1 各類聲環境功能區使用于表1規定的環境噪聲等效聲級限值。
表1 環境噪聲限值 單位dB(A)
聲環境功能區類別
|
時段
|
||
晝間
|
夜間
|
||
0類
|
50
|
40
|
|
1類
|
55
|
45
|
|
2類
|
60
|
50
|
|
3類
|
65
|
55
|
|
4類
|
4a類
|
70
|
55
|
4b類
|
70
|
60
|
5.3 在下列情況下,鐵路干線兩側區域不通過列車時的環境背景噪聲限值,按晝間70 dB(A)、夜間55 dB(A)執行。5.2 表1中4b類聲環境功能區類別環境噪聲限值,適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鐵路(含新開廊道的的增建鐵路)干線建設項目兩側區域;
a)穿越城區的既有鐵路干線;
b)對穿越城區的既有鐵路干線進行改建、擴建的鐵路建設項目;
既有鐵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運營的鐵路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鐵路建設項目。
5.4 各類聲環境功能區夜間突發噪聲,其最大聲級超過環境噪聲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6. 環境噪聲監測要求
6.1 測量儀器
測量儀器精度為2型及2型以上的積分平均聲級計或環境噪聲自動監測儀器,其性能需符合GB 3785 和GB/T 17181 的規定,并定期校驗。測量前后使用省校準器校準測量儀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則測量無效。聲校準器應滿足GB/T 15173 對1級或2級聲校準器的要求。測量時傳聲器應加防風罩。
6.2 測點選擇
根據監測對象和目的,可選擇以下三種測點條件(指傳聲器所置位置)進行環境噪聲的測量:
a) 一般戶外
距離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m外測量,距地面高度1.2m以上。必要時可置于高層建筑上,以擴大監測受聲范圍。使用監測車輛測量,傳聲器應固定在車頂部1.2m高度處。
b) 噪聲敏感建筑物戶外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外,距墻壁或窗戶1m處,距地面高度1.2m以上。
c) 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
距離墻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距窗約1.5m處,距地面1.2~1.5m高。
6.3 氣象條件
測量應在無雨雪、無雷電天氣、風速5m/s以下時進行。
6.4 監測類型與方法
根據監測對象和目的,環境噪聲監測分為聲環境功能區監測和噪聲敏感建筑物監測兩種類型,分別采用附錄B和附錄C規定的監測方法。
6.5 測量記錄
測量記錄應包括以下事項:
a) 日期、時間、地點及測定人員;
b) 使用儀器型號、編號及其校準記錄;
c) 測定時間內的氣象條件(風向、風速、雨雪等天氣狀況);
d) 測量項目及測定結果;
e) 測量依據的標準;
f) 測定示意圖;
g) 聲源及運行工況說明(如交通噪聲測量的交通流量等);
h) 其他應記錄的事項。
7. 聲環境功能區的劃分要求
7.1 城市聲環境功能區的劃分
城市區域應按照GB/T 15190 的規定劃分聲環境功能區,分別執行本標準規定的0、1、2、3、4類聲環境功能區環境噪聲限值。
7.2 鄉村聲環境功能的確定
鄉村區域一般不劃分聲環境功能區,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按以下要求確定鄉村區域適用的聲環境質量要求:
a) 位于鄉村的康復療養區執行0類聲環境功能區規定;
b) 村莊原則上執行1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工業活動較多的村莊以及有交通干線通過的村莊(指執行4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以外的地區)可局部或全部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c) 集鎮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d) 獨立于村莊、集鎮之外的工業、倉儲集中區執行3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e) 位于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參考GB/T 15190第8.3條規定)內噪聲敏感建筑物執行4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8. 標準的實施要求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為實施本標準,各地應建立環境噪聲監測網絡與制度、評價聲環境質量狀況、進行信息通報與公示、確定達標區和不達標區、制訂達標區維持計劃與不達標區削減計劃,因地制宜改善聲環境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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